采用CIF成交,外贸人容易忽略的两大风险!
前情回顾
在《FOB交货,货物发生损失谁承担?》中我们看到,FOB在实务中的风险大多与船货衔接有关。当采用CIF成交时,由于卖方负责安排运输,能够有效控制船货衔接的风险。那么除此之外,CIF又存在哪些实务风险呢?
信保小卫士
扒一扒第三弹之CIF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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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IF简介
外贸人怎么能不知道CIF?
CIF(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)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到岸价,即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。使用CIF时,卖方需要租船订舱,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只,并安排运输保险。CIF和FOB同样都是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,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。
△Photo by bkotynski from Unsplas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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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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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rt 1
风险:使用CIF时,卖方需要办理订舱事宜,若在订立合同后没有及时订舱,且运费上涨,则损失需由卖方自行承担。
案例一
江门一外贸公司向英国买方出口一批核桃,采用CIF术语,以LC结算。由于合同销售的季节性很强,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,因此卖方在接到订单后抓紧备货。由于只关注备货,卖方没有及时安排订舱,运费成本没有及时锁定。等到货备好准备出运时,卖方发现由于油价上涨引起班轮运输成本大增,此时上涨的运费将侵蚀掉所有利润。眼看LC规定的出运期限将到,卖方只能接受既定成本安排出运。
△Photo by marijana1 from Pixaba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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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
xin
馨
ti
提
shi
示
卖方应当注重订舱的时效性,为了防止运费变动引起成本的不可控,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充分考虑运费因素,及时订舱锁定运费。
Part 2
风险:卖方投保海运险的操作没有与CIF的风险转移点相结合,容易造成索赔的困难。
案例二
深圳宝安一家手机生产商与加拿大客户达成订单,采用CIF报价。5月出运前,卖方投保了海运险,保单抬头人为买方。在出运前,货在码头的仓库被盗,此时由于货物还没有装船,按CIF术语来看,此时货权仍在卖方。当卖方想要索赔时,才发现保单的抬头是买方,此时自己作为货主,是没有投保的,也便无法提起索赔。
△Photo by williamtm from Unsplas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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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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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
该案中,卖方将买方作为保单的抬头人去投保,但是货物在装船之前就发生损失,此时货权还属于卖方,但卖方却不是以自己名义投保的,不利于保障卖方的权益。常用的做法是以卖方为保单抬头,待货物装船以后,风险转移了,卖方再将保单背书给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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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DP的实务风险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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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
2. 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》
本文由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原创,作者:张泽海、费彬河、杨家威,转载请注明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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